美国法律教育及其对我国法律教育的启示

理论研究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18-08-28

  一、 美国的法律教育

  1、法律教育的宗旨和法律学院

  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教育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第一、预备学生在施行英美法的区域中能实际执行法律职业,如法官和律师等;第二、训练法律教授及研究法律如何调整社会关系,这实际上是以文化影响和陶冶学生,开启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美国的法科学生毕业后多从事法律实务,但由于有正确的教育宗旨,法科学生在掌握了法律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同时,都具备深厚的法律文化素养,毕业后能适应社会,并成为美国最有影响的社会阶层之一。

  美国没有像中国一样单独设立的政治学院,法学院一般设立于各大学。法学院一般设有学士班和研究院两种。学士班的目的,是灌输一种完全的和科学的法律教育,预备将来作律师或法官等;研究院的目的,在奖励一般法律原理、原则之研求,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性质及效用。美国法律学院的入学资格很严。欲攻读法学士班,一般要求已具备其它专业的学士学位。除这种限制外,法学院实行宽进严出。从进校到毕业,淘汰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至于研究院入学资格,则要求获得法学士学位,其它专业的学士是不能报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保证法科研究生学识达到较高的水准。

  为了改进法律教育,美国主要的法学院发起组织设立了美国法律学校联合会,加入该会者,必须有相当资格,并须经该会许可。联合会每年开会一次,除选举会长、秘书、会计及执行委员外,设有课程、国际公法、法理学及法律哲学、法学史等种种委员会,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地方是美国法学院的教师情况。美国各法学院的教授,几乎都是专任, 且都以教书为终身职业,对于所授课目均有特殊的贡献。学校当局也想种种办法,奖励教授,使各安其位,专心于教。美国是一个金钱至上的国家,律师和法官等职业又具有极其崇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保证法律人才选择教育作为终身职业,除了教师本身的素质和敬业精神外,学校是下了很大功夫的。

  2、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

  美国法律界的权威人士认为,法律教育并非单纯灌输法律上的知识,因为法律随时随地而有变更,所以美国的法律教育,并非灌输一理想律师所应有的一切法律知识,此为事实所不许,重要的,乃是造就一个机智的律师。关于这点,我们把哈佛课程之编制来做一个例子。该校第一年的功课不过五门,不能由学生随意选择,每周仅12小时,但学生于此12小时中已觉不胜其忙。哈佛法学院认为,学校虽然也灌输现实的法律知识,但启发学生的理智和训练他们思想科学化的习惯,比专攻现实的法律知识更重要。

  至于法学的教学方法,美国著名的法学院一般采取判例教学法。即用成例教本内的成案为基 础,加以教授和学生的自由讨论,以阐明法律之所在。对于某一法律问题,学生往往搜集有关系的法律材料,和其它社会科学中非法律事实的材料,用演绎、归纳和比较方法反复研究,使学生不但知悉法律上的原理原则,并且了解与法律有关系之经济、政治和其它社会问题。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的学习任务加重,课堂外的工作比课堂内的工作还要紧。一个小时的上课时间,学生须要三个小时的预备工作。

  二、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教育体系,反右和文革中法学高等教育受到了严重破坏乃至停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逐渐恢复壮大。由于办学时间较短,而社会对法学专门人才的需要日益迫切,法学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其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

  1、法律院系师资奇缺,制约了法学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法学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一大批法律院系应运而生,甚至许多工科院校和师范院校都设有法学院或法律系。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起点较低,法学人才储备不够,许多刚走出校门的法科大学生都走上了法学高等教育的讲台,甚至挑起了大梁。有些法律院系中研究生屈指可数,博士生绝无仅有,即使在某些一流大学的法学院内,法科博士生也是少得可怜。很多法学教师一人要讲几门课。在这种情况下,法学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法律院系的数量虽然增多,招生规模虽然得以扩大,但走的是外延式扩张的路子,而不是内涵式发展。由于“设备”落后,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只能是粗制滥造,不能真正适应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2、教学上重灌输法律基本知识,轻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文化的熏陶,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现行法学教学方法多为法条注释的解说,教材的编著也围绕法条而展开,每逢新的法律出台或法律修改,教材也随之增删修改。教学的中心,集中于使学学生明了法条的规定,学生的法学素质没有得到较好的培养。法学课的教授几乎是满堂灌,学生则是消极被动的接收,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法学是思辩能力很强的学科,思维能力是法学之“本” ,法条则是法学之“末”。现行教学法近似于舍本逐末,很多法科学生毕业后功底不足,潜力不大,与未受过正夫法学高等教育的司法工作人员并无差别。如果只是机械的适用法条,凡识字者都能从事司法工作,法学高等教育的功能无从体现。

  3、学生宽进宽出,不能保证其成为适应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合格人才

  法科学生的入学,一般只须参加全国统考,达到报考学校的分数线即可录取,而不问其是否 真正有学习法学的兴趣,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及合格的表达能力。进校后无须花太多功夫,考前突击一下即可顺利过关,学生在大学里获得的“附加值”很低。法科学生毕业后要从事 司法工作,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障,关系重大。每个国家对司法人员的要求都高于行政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被称为“技术官僚”。高校对法科学生实行宽进宽出,难以培养 大批合格的法律人才。

  除了上述师资、教学及学生三方面问题之外,法学高等教育中还有不少问题,如与司法务实界联系较少,不重视学生的人格塑造,限于篇幅,不予一一叙述。

  三、 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途径

  如何改善法学教育,提高学生素质,这是每一个法学工作者都在不断探索的问题。这方面, 美国法学教育的许多成功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

  1、科学确立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因材施教

  国内法学的教育层次中设有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五级。对于法学学科来说,中专和大专层次是不适合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的。法科讲求知识的宽广和积累,甚至于要求有一定的阅历。美国要求攻读法科学士者应有其它专业学士学位,我们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中专与大专生入学资格过低,修业期限短,不符合法学教育规律,不应保留。今后的法学教育,应只保留本科、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本科教育阶段的目标是培养司法实务人员,如律师、检查官、法官;硕士教育既培养司法实务人员,又培养教学科研工作者;博士教育则主要是培养教学科研工作者。本科教育是整个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由于主要是培养司法实务人员,在某种程度上讲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进程。本科教育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理念的和法律文化的陶冶。法学基本知识和法条虽也不能忽视,但应更多地把这一方面的学习留在课外,教师不应把更多的课堂时间投入到讲授法学常识和法条。

  2、禁止滥设法律院系,加强法学师资建设,提高法学教育水平

  对设立法律院系的高校,应规定较高的条件,如师资中应有法学硕士、博士多少名,高级职称者多少名,达不到条件的不予批准,已设立的不合条件的法律院系,应限期整改。通过整顿和精减法律院系,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提高法科学生的入学资格。

  法学师资的匮乏和整体素质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水平提高的一个瓶颈。由于国家培养的为 数不多的高层次的法学专门人才如硕士、博士在社会上容易找到工作,一般不愿意选择清贫的教书职业,相反,法学本科生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倒愿意选择较稳定的高校职业,这就造成了一流人才搞实务,二流人才搞教育的格局。要吸引一流人才从事法学教育,除了整体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外,可以在政策上对愿意在高校执教的硕士、博士予以优惠扶持。如硕士、博士入校以前与高校签订合同,高校给予生活费的资助,毕业后只能从教。同时,法律院系应积极开拓创收渠道,改善教师待遇,使法学教师实际收入水平整体上高于司法工作人员。此外,法律院系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不具备硕士、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攻读高一级学位的机会。

  3、引进案例教学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

  案例教学法并非在讲解某一法学知识点时以活生生的事例说明某一抽象的理论。而是引导学生从某一案例出发,抽象出某一法学原理原则,并指导学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以各种不同的学科方法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美国某些法学院单纯以案例汇编作为某些课程的教材,对此我们不能照搬,因为美国法律学士班学生的程度高于我国本科生,而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但是,这种案例研讨法作为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的教学手段却是可取的。我们可以一改传统的讲完理论再佐之以案例说明的方法,而转为先抛出一个案例,待学生在课堂外作好充分准备之后,再在课堂上充分讨论,不仅要求得到一个处理结果,而且更要以案例讨论开启学生的思维,在此基础上推断出法的一般原理和原则。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养。同时,案例教学法迫使学生投入更多的学习时间,减少“平常不学习 ,考前搞突击”的情况。

  4、加强法律院系法学教育的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我国法学教育整体水平偏低,除通过上述途径予以改善之处,还应加强法律院系的教学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不防借鉴美国经验,成立法律院系联合会,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法律院系联合会以定期开会、互派教师访问进修、以强带弱等方式促进全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另外,通过法律院系的相互合作,可以求得某些必要的协同,如主干课和必修课的设置等。这对于某些法学师资力量奇缺的院系尤其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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