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律师学院对我国律师培训体制的启示

理论研究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18-08-28

     英国律师学院从创立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主要的法律培训提供者,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交纳的学费和出版书籍。律师学院在伦敦、伯明翰、约克、彻斯特和盖得福得设有五个分支机构向学员和广大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学培训。它的师资力量非常强大,其大部分教员都毕业于名牌大学并拥有律师执业经验,其与法律界密切的联系使其能够理解并解释法律界的最新动态。它拥有一个现代学校所应有的全部设施,它的计算机设备能使学员在学校和家里都能进入在线法律教育,它的图书馆不但为学员提供了一个安静的学习场所,而且在晚上和周末全都开放(这在英国是很难得的事情)。此外,广大律师还受益于法律网络电视所提供的广泛的课程学习。 

  参加律师学院的学习是一个人想在英国拿到律师执照的必经途径。为了更好地了解英国律师学院,需简要介绍一下成为一名英国律师的几个步骤。首先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学员要有英国的法律学位,如果学员拥有非法学学位,则学员要先学习律师学院的PgDL(Postgraduate Diploma in Law)课程或开放式大学的LLB(The Open University Qualifying Law Degree)课程。其次,因为在英国有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分,所以当学员结束了PgDL课程的学习或原本就拥有英国法学学位,如果希望成为事务律师,要学习LPC(Legal Practice Course)课程,如果希望成为出庭律师,要学习BVC(Bar Vacational Course)课程。第三步,想成为事务律师的学员结束了LPC课程后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两年的实习合同。在这两年之内,学员将在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获得法律工作的实际经验。想成为出庭律师的学员在结束了BVC的课程,就可以称自己为出庭律师了,但是,如果学员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则还需要在在出庭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当学员走完所有这些步骤就可以拿到英国的律师执照了。 

  PgDL, LLB,LPC, BVC是英国律师学院提供的主要课程。
一、PgDL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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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DL课程是为那些想从事律师职业但没有英国法学学位的人设计的,它可以使学员了解英国法律和法律环境。上课方式有全日制一年、业余学习两年及远程学习两年。它相当于一个法律学位,能增长学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使学员具备律师的思维方式。在远程教育中,每年有12天的面授时间。 

  PgDL课程结构分成了三部分,第一是法律研究方法,主要集中学习立法和案例法的解释及欧盟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另外还要学习法律图书馆和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方法;第二是英国法的七个主干课程,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刑法、衡平法和信托法、财产法、欧盟法;第三是选修课程,学员可以按照学员的爱好及发展方向选择学习。
二、开放式大学中的LLB课程

  在开放式大学中,所有的课程都是开放式的,入学不需任何资格要求,没有入学考试。这使得那些很难以传统学习方式学习的人有机会获得法学学位,并且开放式大学灵活的学习方式使学生能够兼顾工作。但是入学容易并不意味着很容易就能拿到学位,因为开放式大学的原则是“宽进严出”。当学员结束了LLB课程的学习后就可以继续学习英国律师学院的LPC或BVC课程。
三、LPC和BVC课程

  LPC课程有全日制一年和业余学习两年这两种方式,而BVC上课的方式只能是全日制一年学习。 

  LPC和BVC的核心课程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律师的财务问题等。上课以2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为主,并以大量的模拟方式进行教学,如模拟会见客户、模拟辩护等。课程结构覆盖作为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所应具备的全部知识和技能,并辅之以课程的背景知识、律师行为规范和一些选修课程。在这些课程中,学生通常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来学习技巧和知识。此外,这两个课程还有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学员通过学习现实情况中的执业规范问题来熟悉律师行为规范。教材是由英国律师学院的教师专门编写的,它不但对学生适用,而且对从事实践工作的律师也有很大帮助。 

  LPC和BVC这两个课程主要是使学员具备成为实习律师所应具备的执业技巧并进一步加强学员的法律知识。它还使学员意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理解律师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为客户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已具备法学知识的人知道怎样应用法律。它是学术课程和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桥梁。其宗旨是训练学员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使学员展现出职业状态,能够充满自信地进行工作,使学员成为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 

  学员在英国律师学院学习的关键技巧有: 
  1、案例研究的技巧 
    ·法律研究-能提高学员运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法律资源进行研究的能力,使学员知道到何处去寻找法律问题的答案。 
    ·研究事实问题-使学员将一系列事实问题按恰当的顺序进行排列并确定其中的关键所在。 

  2、写作技巧 
    ·就复杂的现实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起草各种法律文书 

  3、人际关系的技巧 
    ·会议的技巧-掌握与非专业的客户和事务律师进行有效讨论的技巧
    ·谈判技巧-代理客户与对方律师达成满意的协议 
    ·辩论技巧-在各种审裁处有效地代理案件,使用辩论、质询、交叉询问证人等有说明力的辩论。 

  英国律师学院每年都组织丰富的与课程有关的活动以补充学员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如: 
    ·定期与执业律师一同工作,他们会对学员的工作做出反馈 
    ·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 
    ·参观各层级的法院 
    ·邀请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到学院演讲 
    ·参加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在事务律师的指导下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学院设有法律服务中心,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宗旨是为遭遇法律难题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法律是怎样运作的并加深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思考。这能使学生和公众双方面受益,公众受益于学生所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服务,学生有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实践自己的所学,能够使学生建立自信、增长经验和对现实社会的认识。此外,它还能使学生增长自己的法律研究能力、会见客户的技巧并具有责任感。除了向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外,律师学院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公众意识到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律师学院成功的关键点为: 

  1.教学方式-每个课程从开始的阅读到讲座再到训练和反馈都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教学,并且通过相关的技能培训来巩固知识。这样可以使学习很容易记住所学习的知识。 

  2.高素质具备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律师学院的所有教师都有执业经验并具备高超的教学技能。 

  3.教师们非常努力地工作,不断地激励学生学习更多的课外知识。 

  4.学校与优秀的律师保持紧密的联系,这使得优秀的律师们经常到学院给学生们上课,使学生们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作为律师应具备的技能。 

  5.在学生学习的各个阶段都有机会实践所学的知识,各种课外的活动包括法律服务中心、谈判比赛和辩论比赛都使学员实践所学的知识。 

  英国律师学院是一个独立的教育机构,它不向学生提供任何资助,但是一旦学员被英国律师学院录取,学员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此外,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学生从事务所处获得了资助。英国的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都向与其签约的学生提供资助,有些事务所资助PgDL课程和LPC课程,有些事务所只资助LPC课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来自英国以外的律师参加了英国律师学院的学习。不管他们是想成为英国的律师,还是只想短期学习英国法律知识,英国律师学院都能提供相关课程。它与很多国外的大学和教育机构都有联系,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提供关于英国法和法律技能的培训。 


  众所周知,英国的律师业历史悠久且非常发达。笔者认为英国的律师业的发达与律师学院所提供的高质量的培训是分不开的,所以它的经验极具借鉴价值。首先,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只要是拥有学士学位的人就有资格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为一些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的人士从事律师职业开辟了道路。当然,学习其他学科的人士加入律师队伍对扩大律师业服务范围,提高律师素质是有好处的,但这些人能够通过考试并不意味着他们能胜任律师工作,因为考试可以突击通过,但从事律师职业需要扎实的法学功底。所以,笔者认为应为他们设计如PgD或LLB之类的课程使他们有机会系统学习法律,并将其设置为取得律师执照的必经之路,这样可以保证律师业的整体水平。其次,目前我国律师行业传授职业技能的方法主要是师傅带徒弟的模式,缺乏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也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绊脚石之一。应为刚入行的律师提供如LPC、BVC之类的课程,使他们不用将全部的希望寄托在师傅身上。由于中国无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之分,所以可以集中此两种课程精华传授给我国律师。关于上课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全日制和业余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设计远程教学。此外,应鼓励律师事务所为实习律师的学习给予资助。我国已经加入WTO,律师业的竞争也将更为激烈,为保证律师业人员的高素质和中国律师的竞争能力,必须采取措施为律师业提供高效的培训。目前我国正准备创办专门的律师学院以建立完善对实习律师的培训和对律师进行继续教育,英国的律师学院是一个很好的模式,可以取其所长,为我所用。 


                                                                        王凌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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