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所合作须知》

通知公告 |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 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2020-01-19

《校所合作须知》
 
      1、 律师事务所向学校送交《校所合作登记表》,即表明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成为学校的合作单位。
      2、 有合作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到学校官网资料下载中心下载《校所合作登记表》。
      3、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校所合作的内容,以律师事务所在《校所合作登记表》中勾选的内容为准。
      4、 学校将根据律师事务所勾选的合作项目,与律师事务所明确具体合作事项。
      5、 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真案例的,学校将提供全真案卷的标准以及限制利用条件承诺。
      6、 律师事务所提供教师合作的,请到学校官网下载《应聘教师登记表》供所推荐的律师填写并送交学校。
      7、 与学校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享有对学校在校或毕业的学员优先聘用权利。
      8、 本《校所合作须知》由学校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1.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不尊重原创的行为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编辑修改或补充。